大空间的联合厂房模式,使得工艺多工种按生产流程从进料到成品在一个厂房就可完成了。但在某些具有空气调节环境的工段,试验、生产过程中产生或使用易燃易爆物质,如:煤油汽油清洗工序、局部喷胶喷漆的操作等,由此对整个厂房的空调系统一律用直流方式,认为这样保险,能通过各环节的审查,其结果是带来能量的巨大浪费。应如何确定这些特定环境的空调系统形式?
针对上述问题的观点
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1.2条的规定:“同一厂房中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或者当较高危险等级生产部分面积占本层厂房总面积或同一防火分区面积≥5%以上时,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又根据《建规》第10.1.2条的规定:“甲、乙类厂房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这两条都是强制性条文,但在具体设计中常出现界定不清的问题。例如,一个2000m2的单层厂房,其中有1l0m2的面积内使用或散发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如:汽油洗涤间,调胶、喷胶间等),大于厂房总面积的5%,故该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就应按甲或乙类厂房确定。但符合以上条件可能出现3种情况:
(1)这1l0m2与另1890m2主厂房采用防火墙、门分隔,泄爆面积满足要求;
(2)采用非防火墙、门分隔,泄爆面积也满足要求;
(3)在厂房中没有任何分隔。针对以上3种不同情况,通风空调系统设计不能简单地套用《建规》中“甲、乙类厂房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的规定。
第一种情况:很显然,该厂房不应定性为甲、乙类厂房,这1l0m2的房间与主厂房之间采用防火墙、门分隔了,不属同一防火分区。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是根据危险物质的实际使用量、挥发量、泄漏量或允许最大存放量的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将这1l0m2的房间定性为甲、乙类,且室内有温湿度要求,其空调必须是直流系统,而1890m2主厂房与甲、乙类无直接关系,空调系统的空气自然可以循环。
第二种情况:1l0m2使用或散发易燃易爆危险物质房间采用非承重的夹芯金属板墙与主厂房分隔,现代轻钢结构的工业厂房基本都采用这类墙板,尤其是制药工厂由于室内空气洁净度的要求,更是如此。夹芯金属板墙耐火极限一般为0.4h—0.5h,夹芯材料的燃烧性能多为难燃烧体,显然这1l0m2不是独立的防火分区。按《建规》第3.1.2条的规定,该厂房火灾危险性应按甲、乙类确定,故1890m2主厂房空调系统的空气不可循环使用。在实际工程中,确有很多设计者为保险起见,将整个厂房空调系统设计成直流,这样一来能耗增加很大,认为这样符合规范要求,能通过审查。这只是2000m2的例子,而实际工程有时面积、体积比这大得多,能耗损失巨大。笔者认为,只要将这1l0m房间的通风空调系统设计成相对主厂房为负压,而且有足够的泄爆面积,且在其中设置了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并与事故风机联锁的安全措施,则1890m2主厂房的空调系统完全可以是循环系统。这叫合理与合法有出入。
第三种情况:由于工艺生产的需要,使用或散发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生产区无法与其他普通生产区域分开,且面积大于厂房总面积的5%,按《建规》第3.1.2条的规定,该厂房火灾危险性应按甲、乙类确定,为其服务的通风空调系统必须是直流系统。但是,该厂房火灾危险性是否按甲、乙类确定,并不是只要使用或散发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就定性为甲、乙类,要看其使用的易燃易爆物质的性质和数量。如:可燃液体的闪点越低,越易蒸发,火灾危险性就越大,在工作区如有静电火花、金属撞击火花或电器设备点火等都可能引起爆燃。关键是看它与空气的混合物达到爆炸浓度范围是多少,也就是说爆炸极限的上下限是多少,不同的物质爆炸浓度范围不同。另外,若使用量较少,蒸汽气体同主厂房内空气形成的混合气体或使用的危险物质全部挥发后同空气的混合气体不足以在整个厂房内达到爆炸极限,按《建规》第3.1.2条条文说明的规定:当厂房及实验室内使用可燃气体同空气所形成的混合性气体不超过爆炸下限的5%时,可不按甲、乙火灾危险性确定。一般来说,在大厂房的某个区域使用少量危险物质是不会达到此值的,但必须经计算确定。因为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汽是流体,有的比空气重,容易聚沉在地面附近扩散;有的比空气轻,在厂房顶部聚积,在室内通风不良的情况下,很可能在某些局部形成高浓度,虽然厂房没定性为甲、乙火灾危险性,但在这些区域应设可燃气体自动报警装置,当可燃混合性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5%时联锁开启事故风机。故在使用或散发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生产区域内的空调系统应设计成直流系统且应在此区域形成负压,远离此处主厂房其他生产区域,其空调系统完全可以是循环系统,但要设计成微正压。